(2015)甬象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小七与董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七,董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633号原告:何小七。委托代理人:孙毅,浙江三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攀。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七与被告董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何小七负担。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黄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