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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环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雄与李长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雄,李长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环民初字第2号原告郭雄,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代理人彭秀林(郭雄之妻),女,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李长顺,女,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个体,住青海省湟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雄与被告李长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雄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郭雄负担。审判员喇玮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马清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