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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裴秋菊与被告平陆县宏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秋菊,平陆县宏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0号原告:裴秋菊,女,汉族,1961年7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牛耕,男,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陆县宏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秋菊与被告平陆县宏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陆县宏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秋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秋菊撤回对被告平陆县宏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秋菊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