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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志超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刘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执行人:刘志超,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2014)莱州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超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志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超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志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超的银行存款220091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邓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