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万保家与珠海市金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89号原告万保家,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4815。被告珠海市金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万保家诉被告珠海市金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保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青审 判 员 陈帝远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