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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明洪、王立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明洪,王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44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董明洪,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立东,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明洪、王立东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昝建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邵颖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修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