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成都登佳纸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登佳纸业有限公司,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成都登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法定代表人曹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明、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廖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登佳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迪克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登佳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登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原告成都登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曾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