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于梅与李娜、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于梅,女。被告李娜,女。被告:方涛,男。原告于梅诉被告李娜、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秋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梅,被告李娜、方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李娜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8月1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194000元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94000元并按照银行利率1.5倍支付欠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娜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是本金和利息的总和,本金应为180000元,我已经按照本金的数额偿还完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李娜之间的借款关系我不清楚,被告李娜借款也没用于家庭生活。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娜于2014年7月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4000元,于2014年7月20日还清。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际向被告李娜借款数额为80000元。被告李娜于2014年8月1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整,于2014年9月12日还清。原告实际向被告李娜借款本金数额为100000元。被告李娜在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11月4日期间,分12次向原告银行账户打款共计1826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借条、银行卡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李娜向原告实际借款为180000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偿还。现被告李娜已向原告账户汇款共计182600元,已实际还清原告的借款。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李娜向其银行账户汇款系用于偿还其使用原告银行信用卡透支欠款,并不是偿还原告借款的意见,本院认为,当双方在同一时间存在数笔债务时,债务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还款用于偿还债权人的特定某部分借款,本案中,被告李娜称其向原告信用卡汇款系用于偿还案涉的两笔借款,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与被告的信用卡纠纷一事,本院不予合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秋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吕梦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