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南、岑桢,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大山江镇覃榜长山岭。法定代表人陈泽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诉讼费19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志明人民陪审员 孔 涛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