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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闫保星与王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保星,王玉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闫保星,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被告王玉峰,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保星与被告王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闫保星因为家庭困难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批准原告缓交诉讼费5404元至开庭前。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但是未交纳鉴定费,故鉴定未果。现本案定于2015年4月10日开庭,本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书面通知了原告,限其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404元,但是原告逾期仍未予交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绍新人民陪审员  胡卫军人民陪审员  郭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未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