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0100号原告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