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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信平与王志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平,王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王信平。被执行人王志丰。本院在执行王信平与王志丰(2015)舟定执民字第558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