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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晶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全青、章晓阳、黄全印、黄全香、黄全顺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全青、章晓阳、黄全印、黄全香、黄全顺、黄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刘晶被执行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全青、章晓阳、黄全印、黄全香、黄全顺、黄志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乡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