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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安福川与王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川,王润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安福川,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王润智,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了原告安福川诉被告王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1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梁 莹人民陪审员  白宝玉人民陪审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冶建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