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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向化云、蔡家琴、蔡家月与张宇故意伤害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化云,蔡家琴,蔡月梅,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247号申请人向化云,女,1933年12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人蔡家琴,女,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人蔡月梅,女,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张宇,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化云、蔡家琴、蔡月梅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张宇故意伤害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宇于2015年3月23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04)宾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