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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刘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伟,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9区02小区035号。法定代表人刘宏生。被执行人刘宏生,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刘宏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刘宏生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刘宏生的收入7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刘宏生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