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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国华申请执行齐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齐金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被执行人齐金钢,男,1972年0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左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齐金钢的农村“一卡通”账户收入10456.74元,适时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霍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