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明与秦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577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秦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