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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明与秦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577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秦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