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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张彦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张彦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李小刚。委托代理人朱秀林,系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彦彬。原告李小刚因劳务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彦彬给付拖欠工资款358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张彦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张彦彬和李某某承包幸福酒店期间,拖欠原告李小刚工资3586元。被告和合伙人李某某协商欠酒店员工的工资由张彦彬支付,其他外欠帐由李某某负责。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原告出示的欠条1张、14名员工欠款明细表、考勤表3张证明证实,可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彬于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小刚工资款人民币3586元。审判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彦彬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欣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