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吴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吴春燕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燕,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广州市黄埔区鸿阳阁参茸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钟桂鸿,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俊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吴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审 判 员 宋薇薇代理审判员 廖 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柯苑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