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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赵新启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赵新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被执行人赵新启。本院在执行张新华与赵新启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暂无全部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飞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