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先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先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96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程先彬,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先彬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