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冯志强申请执行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强,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生忍,男,1938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欧玲,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志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玲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志强人民币22000元,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欧玲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欧玲已交纳案件款22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冯志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