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立彪与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余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深港产业园2栋6-1A,组织机构代码71177792-4。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成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彪。委托代理人: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健,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辉。上诉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彪、余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成军;被上诉人张立彪及其诉讼代理人陶涛,被上诉人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5元,退回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汤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