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孝周与朱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925号原告王孝周。被告朱志勇。原告王孝周与被告朱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要求被告交纳公告费及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经本院询问,原告亦明确不予交纳。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周未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孝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孝周负担。审判员 徐福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