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伶俐与被执行人柳志强、向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伶俐,柳志强,向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30-2号申请执行人柯伶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职工。被执行人柳志强。被执行人向望平,祥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业主。申请执行人柯伶俐与被执行人柳志强、向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向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柳志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7000元及利息21190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252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柯伶俐与被执行人柳志强、向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574573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