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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36)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执字第137号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43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任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