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小山与苏江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山,苏江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山,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苏江蓉,女,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周小山与被执行人苏江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江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小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苏江蓉在农商银行拱辰分理处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江蓉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拱辰分理处账号为0228**************182账户上存款8098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邛崃市支行户名: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帐号:5100*************50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