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5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亚辉3与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辉,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刘伟,宛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573-3号申请执行人马亚辉,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开发区第三人宛蓓,女,1975年01月2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9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第三人宛蓓与刘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5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2014)州民一初字第009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系刘伟于2012年10月31日所欠,属刘伟与宛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宛蓓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袁学龙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司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