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诸暨市绿叶化纤厂与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绿叶化纤厂,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1447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绿叶化纤厂。投资人:楼东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兆。原告诸暨市绿叶化纤厂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诸暨市绿叶化纤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货款33023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上述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144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