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二道江支行与张玉贵、李立军、张丽梅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张玉贵、李立军、张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被执行人张玉贵、李立军、张丽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贵、李立军、张丽梅金融贷款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二钢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