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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齐贤诉盘锦振升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贤,盘锦振升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李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齐贤,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西安镇桑林子村。被执行人盘锦振升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三角洲新材料园区。法定代表人:魏振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方明,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田家镇锦隆花园13号楼1单元1601室。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950号齐贤与盘锦振升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李方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振升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