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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仁安与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仁安,熊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董仁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光强,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仁安诉被告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仁安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仁安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董仁安以被告熊林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无法参与案件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仁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董仁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范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