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少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李某某抢劫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少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燕彬,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春潮,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父母雷登洪、谭学翠、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母亲陈孝英、辩护人陈燕彬、李春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来到本市罗湖区爱国路附近伺机作案。当看见被害人詹某某(11周岁)手持一部苹果手机路过爱国路万科俊园旁人行道时,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上前拦截被害人詹某某,质问被害人有无殴打其弟弟,被告人雷某某从后方一手勒住被害人詹某某的脖子,一手劫取被害人詹某某的手机(经鉴定,被抢IPHONE5手机,价值1755元人民币)。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并以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用于挥霍。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雷某某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雷某某是初犯;3、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初犯;2、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实施暴力;3、被告人花费的赃款比被告人雷某某少;4、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为主犯。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娜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