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袁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刘佳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