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恢复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陈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恢复字第00170号申请人冯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1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16日,汉族,系冯江波之四妈。被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88年1月19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分两次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款项申请人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已全部领取,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