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杜翔与黄海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翔,黄海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杜翔。被告:黄海良。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5楼。负责人:陈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翔诉被告黄海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元,由原告杜翔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