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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永民与邹桂英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民,邹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民,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邹桂英,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民与被执行人邹桂英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