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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群联出租车分公司与黄绍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群联出租车分公司,黄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群联出租车分公司被执行人:黄绍军本院在执行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群联出租车分公司申请执行黄绍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绍军在法定期限内已经提起上诉,做为执行依据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右民一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