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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何巧与闫平、陈艳、赵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巧,闫平,陈艳,赵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874号原告何巧,女,生于1990年5月3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委托代理人文莉、陈备,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平,男,生于1979年8月2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被告陈艳,女,生于1952年4月23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被告赵静,女,生于1991年5月7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段1号。负责人骆晓鹏,该公司经理。原告何巧与被告闫平、陈艳、赵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平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巧撤回对被告闫平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