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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孔兆丰与孔令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兆丰,孔令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孔兆丰,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登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孔令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兆丰诉被告孔令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兆丰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兆丰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翟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