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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杨某。法定监护人杨建国,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系杨某父亲。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代表人杨继保,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范帅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