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福贵与李泰坤、房桂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贵,李泰坤,房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张福贵。委托代理人张妙琳,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泰坤。被告房桂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贵诉被告李泰坤、房桂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