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勇军与黄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勇军,黄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江勇军,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少辉、林家晖(实习),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碧玉,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婷,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勇军与被告黄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江勇军负担。审判员 施正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