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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勇军与黄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勇军,黄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江勇军,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少辉、林家晖(实习),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碧玉,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婷,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勇军与被告黄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江勇军负担。审判员  施正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