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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家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家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川大道55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100184-8。法定代表人颜静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胜成。委托代理人李中,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家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家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家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虹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