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广州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广州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赖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祥寅,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米胜利。原告广州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立涛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祥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电话及订单等形式确立了长期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191B树脂、固化剂、促进剂等材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交付到被告所在地,被告收到货物当日即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2014年9月24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未支付货款56285元,被告在2014年12月份的对账单上确认该笔未付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28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入库单;2.销售发票;3.对账单。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开始至2014年9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191B树脂、固化剂、促进剂等材料,原告陆续供货,被告陆续付款,2014年9月份,被告收到原告的56,285元的货物,但未支付货款,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署对账单,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6,285元。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在收货后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送货单及对账单等证据,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本金56,285元,因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56,28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货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的时间,故应从签署对账单的次日即2015年1月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6,28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人民币56,28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判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为623元、保全费599元,由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伍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