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运军与任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运军,任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赵运军,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生,住平原县城区消防路1号被申请人:任万有,男,平原县桃源办事处大芝坊村(鲁N-T3N**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申请人赵运军与被申请人任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万有所有的鲁N-T3N**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向本院提供赵运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74060151130604835的存单作为抵押。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万有所有的鲁N-T3N**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肖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