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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海英与被告程秀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英,程秀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刘海英。被告程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与被告程秀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秀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英撤回对被告程秀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刘海英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