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海英与被告程秀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英,程秀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刘海英。被告程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与被告程秀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秀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英撤回对被告程秀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刘海英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