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特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淑英与孟繁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特字第02845号申请人郭淑英,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孟繁恭,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淑英与被申请人孟繁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为人一案中,申请人郭淑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淑英撤回申请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郭淑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关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