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与司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司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凤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黄泥铺社区兴业街。法定代表人:张培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长军。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司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司长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